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和体制创新、开放办学的理念,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切实推动我院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走“工学六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校企合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继续教育中心、科研处、示建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领导与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处。
第三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领导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3.加大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处工作职责
1.负责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总体管理,协调各类企业资源,加强学院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调研。
2.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发展方向和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统一协调和管理学院校企合作项目。
3.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考核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绩效。
4.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学院各二级学院、校办工厂、处室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5.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校外实训基地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经办)。
6.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校园网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负责本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3.提出本院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
4.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5.负责本院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6.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聘请企业专家作为本学院的兼职院长。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有关专业的骨干教师、教研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的调研、论证与审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7.建设“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学院根据教学的需求、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学院兼职教师,主要承担实习、实训技能等教学任务,指导学生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并为教师举办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内容的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教师的校企轮岗制度,每年安排10%以上的教师下企业实践,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每年不少于1个月。
8.加强顶岗实习组织管理,确保学生顶岗实习质量与效果。要建立由学院、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管理顶岗实习的管理机制。聘请企业技术能手作为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企业的日常教学。各二级学院是顶岗实习教学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等组成的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和由教研室主任、校内及企业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顶岗实习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顶岗实习计划、拟定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及顶岗实习学生的纪律和安全管理。
9.负责做好向校企合作处提供本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备案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10.每年最少举办一次本学院的校企合作研讨会,每年组织本学院教师走访企业,进行毕业生追踪调研。
11.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联谊工作及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教务处主要负责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上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方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2.学生处要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实习管理。
3.科研处积极推动校企合作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开展科研开发与技术服务合作。
4. 人事处聘请企业专家作为二级学院的兼职院长或客座教授。
5.继续教育中心加强与企业间联系,积极做好企业员工培训工作,为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搭建信息平台。
6.示建办积极支持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章 合作
第七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发展需要,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八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1.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学院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院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
3.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
第九条 合作模式
1.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学院发出用人需求,确定人选后,企业与学院共同制定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方案。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技能训练。
2.“订单”培养模式。学院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院负责完成,专业课以学院为主、企业参与,共同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具体设有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3.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4.顶岗实习模式。即学生前两年半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半年的顶岗实习。学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5.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坚持教师下企业锻炼制度,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科研难题,使专业建设与生产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6.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训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7.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院。由校企双方教师和技术人员参与,组成培训课程开发组,共同研究确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共同拟定教学大纲,共同开发教材,共同拟定考核大纲和建立试题库。
8.合作经营实训基地。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院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更早、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日常管理。实行每学期的校企合作工作例会制度,校企合作处不定期与各二级学院、校办工厂、处室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院内合作部门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凡要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合作协议书由校企合作处审核,由学院院长(或由学院院长授权的代表)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有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
2.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学院领导审定。最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学院每年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以项目的方式给予支持。需申请合作经费的项目,各二级学院、处室应按照立项管理程序执行,并在立项申请书中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处,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项目启动时首次资金投入为总预算40%,中期40%,后期20%);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处室应明确协议书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立项管理
1.立项。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按《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2.审查。由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可行的,则提交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档次、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确定校企合作经费。
3.批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由校企合作处审核,由学院院长(由学院院长授权的代表)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有效。
第十五条 年度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1前报校企合作处。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院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
第十六条 奖励。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及有贡献的行业、企业人员。学院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及有贡献的行业、企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惩罚。由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和惩罚。
1.未经校企合作处备案,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院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学院、校办工厂、处室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双师素质教师培训、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国(境)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